4. 英文合约的结构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约一般可以分为标题、序文、主文条约及结尾辞四大部份。「标题」在开宗明义地显示合约的性质;「序文」是用最简单的说明,粗略介绍合约订立的背景;「主文条约」里包含依各种合约性质的不同而约定的特殊条约,与不论何类型型合约都会出现的一般条约;最后「结尾辞」则是当事人签名前的一段文字,为整份合约画下句点。以下分别就此四部份为说明。

1、合约的标题

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都一样,标题并非必须要有些,由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用合约内容的每个条约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为便捷辨识的考量,合约写作人一般都会根据合约性质,在合约首页的最上方给予一个适合的标题,比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回收合约)、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资合约)、 Loan Agreement(贷款合约)、 Distribution Agreement(经销合约)、 License1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

至于标题中可能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2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样的名字,有什么意义相同,什么在法律上可能有不一样的拘束力,则请参阅第壹编之壹「英文合约的名字」一节,不再赘述。

2、合约的序文

英文合约在标题之后,各式各样的条约出现之前,一般会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会占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非常简略地介绍合约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阅读合约的人在接触冗长复杂的主文前,先有一个基础的认识与心理筹备。

详细来讲,序文一般又分作以下两个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约的「开场白」,内容在说明合约当事人名字或名字、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业所、订约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1) ENT进销存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3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p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回收契约订立于公元一九九一年5月3日,双方当事人为:

(1) 依法国法律组织设立的ENT进销存RISES HOJAEC SA公司, 注册所在地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与

(2) 美国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护照号码12345678 ),居住于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约是由什么当事人所订定,英文中一般会说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来表示合约「被哪个订定」,between来表示「哪个与哪个之间的合意」。假如当事人不仅两个,也可以用by and among来代替。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约开场白里要说明当事人的国籍,在自然人的状况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p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若是法人组织多半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如此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来代替。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个企业的「注册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营业所」并不肯定坐落于同一个地方。举例来讲,目前台湾不少当地企业基于税务与便捷性的考量,时尚在国外几个特定的地方,比如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4 Islands; 简称BVI)成立所谓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时这个公司需要在BVI「当地」设有一个registered office,但企业的principal office则可能不在BVI,而坐落于台湾当地,由于公司所有的业务经营事实上都在台湾进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5或 Preambles,是由数个以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所组合而成(这类句子俗称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义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当事人乃是在本于对这类事实(比如订约的目的、背景来由等)的一同认识,订立此合约。以下是一个经销契约(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非常简单明了地叙述制造商与商家双方合作的意愿。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制造人乃从事本产品制造之公司。

制造人期望在经销地区进行本产品之销售。

销售人乃在经销地区从事与本产品有关产品进口与销售之公司。

销售人期望能在经销地区代销本产品。

基于以上之认识,双方当事人遂就下列各事情达成共识:

(*文中提到的「制造人」、「本产品」、「经销地区」及「商家」都要在合约的其它部份加以概念。)请参照本书第贰编之伍「概念条约」。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紧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后,会出现类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如此一句话,目的在提醒阅读合约的人,真的规范订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在这句话之后就要开始了,也就是说,这句话(一般称为 operative part)是序文与主文之间的桥梁,在此之前为订约背景事实的叙述,在此之后则为关于买卖关系的实体约定。

实务上容易见到者,当事人签署一份合约之后,由于对同一买卖事件还有后续的约定未及于该合约记载了解,于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约,作为先前合约的补充条约(supplemental clauses)。在这样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二份合约中,就会在Whereas Clauses 说明其缔约的来由与补充的性质。比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6 for an aggregate7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约是为补充双方当事人前于公元一九八九年12月5日业已缔结之合约(以下称「主合约」)所订立,买方于主合约中赞同向卖方购买总价值三百万英镑的资产。

3、主文条约

各式各样的主文条约是合约中最重要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比如交易契约中必须要有价金、标的物等约定,合资契约中必须要约定各股东间的出资比率,授权契约必须要谈到授权范围等等,这类都是主文部份要详细记载的。

本书拟将英文合约中的主文条约大分为两类:「特殊条约」与「一般条约」。所谓「特殊条约」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质的合约中才会出现的条约,比如合资契约中一般会约定当事人合资成立的公司由哪个来管理,董事与监察人由哪个来担任等等问题,但抵押契约就不会有这类约定。反过来讲,抵押契约中必须要记载的抵押品项目、抵押期限等等,在合资契约中就不会出现。诸这样类的「特殊条约」将留待本书之后续-「进阶篇」来详细介绍。

相对于「特殊条约」的所谓「一般条约」,指的是不论合约性质怎么样,几乎所有些合约中都会记载的条约,比如管辖法院的约定、保密条约、准据法条约等等,将于本书第贰编中详细介绍,在此亦不赘述。

4、合约的结尾辞

英文合约构造中的最后一个部份就是结尾辞与当事人的签名。所谓「结尾辞」指的是在当事人签名之前常常会出现一段文字,除去表明签名人确实有签名的正当权限外,还会载明签名的日期。至于签名栏的部份,假如当事人是企业的话,除去要盖公司印鉴以外,还要有代表人的签名,并且一般会注明代表人的职称 (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8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By: By:

Title: Title:

本约由被授权之人,于本约序文所记载日期,代表双方当事人缔结之,特此为证。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表人:

职称: 职称:

IN WITNESS WHEReOF

这三个字是英文合约结尾辞的规范模式,就权利义务的规范上并没什么特别的功能或意义,与中文合约里最后一般会记载的「恐口说无凭,特立本约为证」非常类似,有时会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代替,意思也是一样的。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当合约之当事人为法人组织时,需要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为代表,比如企业的代表人一般会是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它人订立合约,打造权利义务关系。除去董事长依据法律当然拥有对外代表企业的权限以外,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决议授权某一个董事、总经理、或其它要紧员工作为公司签约的代表人,此时与公司签约的他们当事人为了确保这个代表人的确是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需要公司提供这个授权的董事会决议证明,以妥善保护我们的权益。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假如合约结尾辞里注明的日期和合约最前面序文所载的日期相同,就用这句话表示,假如不一样的话,就应该另以条约明定合约生效日(Effective Date,请参考本书第贰编之拾参「合约之期间与更新」),以免产生争议。

第贰编 英文合约的一般条约

如本书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一节所述,所谓「一般条约」,乃相对于「特殊条约」,指不管合约的性质怎么样,一般都会出现的条约,比如不论是交易、合资、出租、借贷、技术移转等合约,尽管缔约目的每个都不一样,却同样必不可少合意管辖法院、准据法、公告条约等等一般性的约定,记载这类一般性约定的条约,就叫做一般条约。

详细来讲,一般条约又可分作两大类:第一种为与当事人所要规范之买卖的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一般条约,这种一般条约虽然在每一种性质的合约中都会记载,但内容上根据各类合约性质可能大相径庭。以下介绍的很多一般条约中,「买卖标的」与「买卖条件」就是是这种一般条约。

第二种一般条约与合约特定的实体买卖内容没直接的关系,而只是在规范倾向行政方面的事务,这种一般条约的重要程度并不逊于第一种一般条约,但因为不论合约实体买卖的性质为什么,它们的内容与用语都很相近,因此很容易学会与知道。以下介绍的如担保条约、纷争解决条约等都是这种的一般条约。

另外「附件」也是各式英文合约常常用的要紧工具,虽然难谓其属「一般条约」的一种,但由于常与一般条约结合而关系密切,为便利及完整起见,亦拟于本编一并说明介绍。